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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1月29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管理,近日,文化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企业自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网络音乐市场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建立网络音乐市场警示名单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管理,近日,文化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现行网络音乐内容管理政策作出调整,除了将对网络音乐内容实行企业自主审核、承担主体责任,文化行政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制度外,还强调要健全警示名单和黑名单等网络音乐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对网络音乐市场实行信用管理。

  业内人士认为,《通知》的发布,即是网络音乐主管部门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的具体举措,也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网络音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网络音乐内容管理政策调整迫在眉睫

  作为网络音乐行业的主管部门,2003年,文化部出台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确定了对进口网络文化产品进行内容审查、对国产网络文化产品进行备案的内容管理制度。2006年、2009年,文化部先后印发了《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若干意见》和《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对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制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此项管理制度在网络音乐市场发展初期,对于规范网络音乐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网络音乐市场发展迅猛,传统的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互联网新业态的发展需要。现有的内容审查方式与海量的网络音乐产品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文化部门不仅难以对市场实现全面有效的管理,行政成本和管理效率也不相匹配。

  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拥有300万至600万首音乐数据库的网络音乐企业就有十余家,一直以来沿用的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制度及程序设置已无法继续满足行业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管理,促进网络音乐行业健康发展,对现行网络音乐内容管理政策作出调整迫在眉睫。同时,这也是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的具体举措。

  自审试点为《通知》出台做好前期准备

  据了解,为了做好此次网络音乐内容管理政策的调整工作,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进行了扎实的政策调研准备,并通过出台《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开展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内容自审试点工作等及时总结经验、稳妥推进。

  为适应网络文化市场发展和管理工作需要,2013年8月,文化部出台了《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将原来主要由政府部门承担的网络文化内容审核责任更多地交由企业承担,政府管理由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同时通过增强企业自主管理能力和自律责任,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等措施,加强对网络文化内容的管理。2013年12月,文化部开始对网络音乐的内容审查工作开展企业自审试点。为加强对企业自审工作的指导,确保自审制度落到实处,文化部制定了《网络音乐内容审核工作指引》,并指导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展对网络音乐企业自审人员的培训工作。网络音乐企业按照《办法》的要求,建立内容自审制度,配置内容自审人员,利用技术和人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单位上线运营的音乐产品开展自审自查,基本上保证了网络音乐内容的合法合规。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自审制度试点工作开展近两年来,我国网络音乐市场整体发展平稳,未出现系统性风险,未出现重大违法问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据文化部发布的《2014网络音乐市场年度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网络音乐市场总体规模为75.5亿元,较2013年增长2%。其中在线音乐市场规模达51.2亿元,无线音乐市场规模达24.3亿元。2014年新增网络音乐企业339家,增长率为49%。

  今年初,文化部启动了对网络音乐内容管理政策的调整制定工作。针对网络音乐市场发展的现实情况,对不适宜市场发展、难以操作或设置不够科学的现行政策具体环节,提出调整思路和改进措施。形成文件初稿后,先后两轮书面征求地方文化管理部门和部分网络音乐企业的意见,多次召开文化管理部门、网络音乐企业、业界专家、行业组织等多方参与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充分采纳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经多轮修改,形成了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企业内容自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通知》主要在五方面对现行网络音乐内容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是实行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内容自审制度。将现行的文化部对进口网络音乐进行内容审查、国产网络音乐进行备案的管理制度,调整为由企业自主审核,文化管理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制度。网络音乐经营单位负责按照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内容审核标准和规范开展内容审核工作。文化管理部门的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和为企业提供行政服务。

  二是强化网络音乐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通知》要求网络音乐经营单位要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社会效益优先,切实履行内容审核主体责任。网络音乐经营单位要建立网络音乐自审工作流程和责任制度,严格按照内容审核标准及规范,负责对拟提供的网络音乐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上线经营。

  三是对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内容包括自审制度和产品自审信息两方面。《通知》要求,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本单位内容管理制度、审核流程、工作规范等情况报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网络音乐企业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网络音乐内容自审相关信息报文化部备案。

  四是加强对网络音乐经营单位自审工作的指导和服务。《通知》明确提出,文化部负责对网络音乐自审工作的总体指导,负责制定内容审核标准、规范和工作指引,编制内容审核培训教程;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内容自审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监督,开展企业自审人员培训工作。《通知》还强调,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在自审工作中遇到难以判定的问题,可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行政指导。

  五是建立网络音乐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文化市场信用制度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既是国务院的明确要求,也是文化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通知》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加强对网络音乐市场的事中指导检查和事后监管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警示名单和黑名单等网络音乐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对网络音乐市场实行信用管理。

  全文如下: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总队:

  为推动网络文化内容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网络音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文市发[2013]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网络音乐内容管理实行企业自主审核,文化管理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制度

  网络音乐经营单位要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社会效益优先,切实履行内容审核主体责任,负责对拟提供的网络音乐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上线经营。

  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企业自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网络音乐市场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建立网络音乐市场警示名单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严格执行网络音乐内容自审制度,强化网络音乐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一)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和《网络音乐内容审核工作指引》等标准规范,开展本单位网络音乐内容审核工作,建立内部工作流程和责任制度,严把内容关,确保网络音乐内容合法。

  提供网络平台(空间)供网民编创、表演及个人音乐上传服务的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对本网络平台(空间)的实时监管制度,发现违规内容要立即进行处置。

  (二)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内容管理制度、部门设置、人员配置、工作职责、审核流程、工作规范等情况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与服务平台”)报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新设立的单位应当于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起30日内,在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完成上述内容的备案。

  (三)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通过“监管与服务平台”将上一季度网络音乐内容自审相关信息报文化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内容自审总体情况、审核的网络音乐数量(包括审核通过和审核未通过,下同)、审核的网络音乐曲目列表(包括曲目名称、版权公司、词曲作者、表演者)等信息。提供网络平台(空间)服务的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备案内容为本网站实时监运情况、发现问题处置情况等。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对网络音乐内容是否合法难以判定的,可向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申请行政指导,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三、加强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网络音乐行业健康发展

  (一)文化部负责对网络音乐内容审核工作的总体指导,负责制定并发布网络音乐内容审核工作指引等标准规范,编制内容审核培训教程,负责对网络音乐内容是否合法进行最终认定,负责建立警示名单和黑名单等网络音乐市场信用管理制度。

  (二)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指导、监督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开展自审工作,包括:指导企业培训自审人员,对企业自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核查,为网络音乐内容自审工作提供行政指导等。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内容审查专家委员会,根据专家委员会审查意见,对网络音乐内容合法性提出认定意见。

  (三)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网络音乐市场的事中指导检查和事后监管执法工作。做好对辖区内网络音乐经营单位的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管,建立网络音乐市场巡查、随机抽查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实施警示名单和黑名单等网络音乐市场信用管理制度。

  (四)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在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桥梁作用,主动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开展行业培训,推动企业守法经营。

  本通知所称网络音乐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音乐产品,包括歌曲、乐曲以及有画面作为音乐产品辅助手段的音乐视频(MV)等。网络音乐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网络音乐服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音乐经营单位自2016年4月1日起报送网络音乐自审相关信息。其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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